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习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男性,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5251991********,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泸州市古蔺县,住古蔺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5月21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6月8日被习某某公安局逮捕;经习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1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9月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习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8日早上,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和王某甲、陈某某三人到习酒镇山上挖金弹子树兜,路过习酒镇八一村坪子组时发现被害人王某乙土地上有很多金弹子树兜,于是萌生了盗窃金弹子树兜的想法。后樊某甲把车牌号为川EG****的大众朗逸车停靠在王某乙家下面的公路上等到当天晚上22时许,王某甲、樊某甲、陈某某三人乘着王某乙家人熄灯睡觉后到其住宅旁边的土地上偷走了7棵金弹子树兜,并运到汽车里面装好往回开,开到习酒镇八一村锅圈岩组被害人冯某某家门口公路上时,王某甲、樊某甲、陈某某三人又下车将冯某某土地上的三棵树兜偷上车运到习酒镇临江村十王殿组陈某某家。2020年3月31日左右,王某甲、樊某甲、陈某某三人将偷来的10棵树兜分赃,王某甲分得4棵金弹子树兜并栽种在自家土地上,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分得4棵树兜,陈某某分得2棵金弹子树兜送给其姐夫樊某甲,樊某甲将6棵树兜栽种于自己土地上。
经习某某兴林林业司法鉴定所对樊某甲等人盗窃的10棵树兜进行鉴定,其中王某乙被盗的7棵金弹子树兜价值3550元,冯某某被盗的3棵树兜价值600元。
本院认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且赔偿了被害人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习某某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习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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