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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甲开设赌场案)_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江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曾用名樊某乙,女,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8221991********,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住常山县**乡**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6月11日被江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江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4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20日左右,被不起诉人樊某甲通过张某某(另案处理)开通“辣手麻将”手机游戏代理号及亲友圈,在张某某赠送的房卡用完后,到张某某处购买房卡,并组建了三个吹牛聊天软件群,赌博群内成员数十人,参赌人员在樊某甲代理的“辣手麻将”亲友圈内以打麻将的方式进行赌博,赌局结束后参赌人员在微信群或吹牛群内结算赌资,樊某甲从赌局中赢钱最多的参赌人员处收取房卡费1元、1.5元、3元不等。至2020年5月中旬,樊某甲抽头获利10000元。归案后,樊某甲退出非法所得10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手机一部、银行卡一张;

2.书证:受案登记表、受案回执、立案决定书、刑事强制措施相关文书、归案经过等;

3.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聂某某、徐某某、吴某某证言; 

4.被不起诉人樊某甲供述与辩解 P11-39

5.电子数据:光盘2张。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案发后退出非法所得,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甲不起诉。

    樊某甲作案工具及违法所得由江山市公安局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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