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杭萧检七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9005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杭州市萧山区**镇**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1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0年8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日晚上,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杭州市萧山区瓜沥镇群益村4组车路湾河道,使用锂电池逆变器、电捕网兜等工具,以电鱼的方式捕捞水产品。随后,其被执法人员查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并已进行了生态损害赔偿,认罪认罚。
上述事实,有户籍证明、案发经过、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检查笔录、扣押清单、照片、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作案工具,依法予以没收。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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