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城检二部刑不诉〔2020〕5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2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群众,无业,籍贯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住山西省吕梁市文水县**镇**村和平街98号。2019年9月12日因涉嫌生产伪劣产品罪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取保候审,同年12月3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31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日补查重报。
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9年9 月5 日15时许,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伙同妻子杜某某,女婿翟某某、女儿胡某乙、老乡樊某某在阳泉市**区**镇**村**沟一平房罐装汾酒时被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食药大队民警抓获,现场查获大量假冒汾酒类产品和未装箱的假冒汾酒类产品,以及七台用于灌装假冒汾酒的机器设备和灌酒原材料。据犯罪嫌疑人胡某甲称,原材料和机器设备是向一个外号叫“某某某”的男子购进,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现场查获的灌装好的成品汾酒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同时民警查获胡某甲另三处用于存储假冒汾酒的仓库,现场发现大量已包装好的假冒汾酒类产品,经山西杏花村汾酒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打假办工作人员鉴定,现场查获的包装好的汾酒类产品均为假冒该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经阳泉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市场价格共计人民币被查获的假冒汾酒价格共计344190元。通过对犯罪嫌疑人胡某甲微信信息分析发现犯罪嫌疑人胡某甲于2017年10月17日刑满释放至9月期间胡某甲在阳泉市**区、**区、**区、**定、**县销售假冒山西杏花村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注册商标的酒产品,具体销售情况为犯罪嫌疑人胡某甲、成女婿翟某某负责运输酒产品,妻子杜某某、女儿胡某乙以及犯罪嫌疑人胡某甲负责收款。并且民警还查证2017年1月至2017年10月17日犯罪嫌疑人胡某甲入狱期间,其放置于家中储存的灌装汾阳王酒和汾酒产品由被不起诉人杜某某、翟某某、胡某乙销售给李曾,犯罪嫌疑人胡某甲、杜某某、翟某某、胡某乙。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阳泉市公安局城区分局认定樊某某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假冒注册商标罪以情节严重为够罪要件,其中需非法经营数额达到5万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3万以上为够罪条件,在本案证据当中,经过我院二次退回补充侦查,结合现有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微信交易记****,樊某某参与时间短,没有证据能够证实其参与销售假冒汾酒,亦不能证明其非法经营**违法所得数额,认定其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阳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阳泉市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阳泉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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