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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原检二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2021993********,汉族,中专文化,山西省忻州市原平市**乡**村人,现住本村。2019年3月1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原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9日被原平市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因涉嫌诈骗罪,2020年3月27日被原平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原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本院于2020年4月2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21日补查重报,经查证,证据确系无法补充。

原平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不起诉人周某某、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夫妻二人从2017年初至今,在自己位于西南贾村的家中通过电脑登录QQ、微信等****,以贩卖网络游戏地下城与勇士中的游戏币为名,用QQ、微信、支付宝收款的方式,采取收币不付款或者收款不付币的手段,向不特定的受害人骗取10元到500元不等钱财,自2018年初起至被抓获时,先后骗取的受害人涉及河北、大同、运城、长治、辽宁等地,非法获利达25000余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原平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确认受害者人数与涉案金额,现有证据仅能证实嫌疑人诈骗金额为750元,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忻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原平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山西省原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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