蒲城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蒲城县院公诉刑不诉〔2016〕3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28********4919,汉族,初中文化,陕西省渭南市蒲城县**镇**村二组村民。因涉嫌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4月9日被蒲城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13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蒲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
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3月31日至4月1日该项目三标段中标单位中国水利水电十四局开始在已征收的原卤阳南村的土地范围内施工,4月1日**村*组(原**村一组)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冯某甲等个别村民以原**镇**厂地权权属问题及土地赔偿认定性质问题欲阻止施工单位正常施工,后被**镇政府工作人员劝返。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冯某甲回村后两人商议决定组织群众先将施工阻挡停止,通过阻工给政府施压就可以达到多赔偿的目的,但由于原**村一组村民少,力度不够,两人伙同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就找到原**村*组村民刘某丙,让刘某丙组织*组村民给其一组帮忙,在和刘某丙商议时又叫来**村二组的犯罪嫌疑人樊某甲,后犯罪嫌疑人刘某甲、冯某甲、刘某乙、樊某甲与刘某丙在村民刘某丁家中商议次日阻工,商定在会后各自联系各组村民代表开会商议组织村民阻工。当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樊某甲组织原**各组群众代表约20人在樊某乙家门口开会商议第二天下滩和原**村村民一起到卤阳湖施工现场阻工的事,并在会上安排村民代表会后通知村民,安排犯罪嫌疑人樊某某通知村民参加阻工,后樊某某通知三户村民。2016年4月2日7时许,犯罪嫌疑人刘某乙在刘某甲的安排下,骑三轮摩托车用喇叭在村里喊村民下滩阻工,**镇**村200余名村民到卤阳湖开发区天卤湖三标项目工地(原卤阳湖南村滩地)阻工,致使七台挖掘机、两台装载机、十八辆拉土车全线停工。其间,蒲城县公安局民警及**镇政府、卤阳湖管委会干部现场给村民做工作时,村民席某某将党睦镇派出所所长雷某某脸部打伤,犯罪嫌疑人刘某乙阻挠处置民警带离个别违法人员。阻工长达8小时之久,直到14时许,严重影响了天卤湖挖湖项目建设的正常施工,给施工单位带来了极大的经济损失,社会影响恶劣。经鉴定,施工单位经济损失为27600.7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伙同他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致使天卤湖挖湖项目施工工作无法进行,造成严重损失,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6年1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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