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绵游检一部刑不诉〔2020〕2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生于1980年**月**日,身份证号码5110271980********,四川省简阳市人,汉族,中专文化,四川**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简阳市**乡**村**组**号,现住成都市双流区**镇**路**段**号**幢**单元**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8月29日被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7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绵阳市公安局游仙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0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7日,被告人张某某伙同被告人叶某某驾驶渝A0****白色别克轿车从成都窜至绵阳市游仙区开元场、芙蓉汉城广场、桑林桥头、涪城区、科创园区,利用中国铁塔公司绵阳市分公司设置的共享电瓶换电柜的操作漏洞,将上述地点换电柜内的磷酸铁锂电瓶24组盗走。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将被盗电瓶以7800元的价格予以收购。经物价评估,被盗电瓶价值人民币43128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在樊某某处追回了全部被盗电瓶,樊某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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