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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盗窃案)(公开版)_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 起 诉 决 定 书

越检一部刑不诉〔2020〕630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1324199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河南省**村**组,现住绍兴市越城区**街道**幢**室。2019年8月26日因犯盗窃罪被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2月16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20年7月31日被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1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一案,由绍兴市公安局越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8月19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7月17日1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绍兴市越城区滨河公寓东区,采用拉车门的方式,窃得被害人杨某某开瑞牌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1000元。

2、2020年7月21日2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上述地点,采用同样方式,窃得被害人黄某某五林肯牌汽车内的现金人民币800元。

2020年7月30日16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马山派出所接受询问,并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部分赃款已追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案发后经民警电话通知传唤到案,并如实供述盗窃犯罪事实,属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鉴于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案件审理期间因故溺水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五条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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