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内检一部刑不诉〔2020〕5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3272001********,汉族,宁夏***学院大一学生,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内乡县,住内乡县城关镇***路***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7日被内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乡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于2019年11月底的下午两点多,窜至内乡县工商局隔壁***服装店内,假装试衣服,趁店员不注意,将女装店一件红色女式羽绒服装进自己的书包内盗走。从2019年11月底至2020年1月12日期间,樊某某共四次到该店盗窃衣服,共盗窃三件羽绒服、两件女式毛衣、一条女式休闲裤,价值2100余元。案发后,樊某某已退还店家2100元损失。
2020年8月31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案发后樊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可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樊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经本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内乡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内乡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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