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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案)_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二部刑不诉〔2020〕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67********,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犯有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19年9月15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转取保候审。于2020年2月28日被兰考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某涉嫌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20年4月10日我院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兰考县公安局于2020年5月10日补查重报。2020年3月28日、6月10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至9月份,犯罪嫌疑人樊某某在河南省兰考县城关镇大会场经营熟食店期间,在制作并予以销售的熟牛肉中超限量添加食品添加剂亚硝酸盐,销售金额达6000余元,后经检验熟牛肉亚硝酸盐的检测值为32mg/kg。未造成他人严重食物中毒或食源性疾病,无其他情节严重情形。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无前科,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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