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思检刑不诉〔2021〕1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51964********,苗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思南县,住思南县**街道**组**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本院决定,于2021年1月11日被思南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思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0日15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持“C4D”型驾驶证酒后驾驶贵DL****号正三轮摩托车从思南县双塘街道办事处西南国际商贸城出发往县城方向行驶,当车行驶至**街道**道东出口路段时,被思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执勤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对樊某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后公安民警将樊某某带至思南县人民医院提取血样备检,经鉴定,樊某某送检血样中检出乙醇,其含量为162.5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以上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思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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