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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_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渭临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甲,男性,1976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1011976******,政治面貌:中共党员,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渭南市****镇**村**组,现住址同上,农民。2019年7月29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被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渭南市公安局临渭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樊某甲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6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相关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不起诉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并告知了被不起诉人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之规定,并征得其同意自愿认罪认罚。现已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4日17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在陕西省渭南市**区**镇**村其家中,因琐事与同村村民樊某乙酒后发生口角进而撕打在一起,在此过程中被不起诉人樊某甲持水果刀将樊某乙胸口戳伤。经临渭区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樊某乙的伤情为轻伤二级。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甲因琐事与樊某乙发生争执,继而持刀将樊某乙致伤,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案发后能够对受害人积极赔偿并取得谅解,犯罪情节较轻,认罪态度尚好,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其不予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渭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临渭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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