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检一诉刑不诉〔2019〕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曾用名樊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501211988********,汉族,大学文化,系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内蒙古土默特左旗**乡**村**号,住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室。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7月2日被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刑事拘留, 同年7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1月9日至11月23日、自2019年1月23日至2月6日、自2019年4月7日至4月2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8年11月23日至12月23日、自2019年2月6日至3月6日)。
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5月13日21时许,在东胜区**室樊某某家中,因债务纠纷,李某某、王某某与樊某某发生撕打,打斗过程中,樊某某将李某某的耳朵和王某某的鼻子咬伤。经法医鉴定,李某某右耳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王某某鼻部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鄂尔多斯市公安局东胜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鄂尔多斯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19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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