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19******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村,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冲突,二人互相殴打,樊某某持刀将宋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被害人宋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霍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