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霍检一部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60319**********,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山西省霍州市,住霍州市**镇**村,务工。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霍州市公安局决定,2020年6月3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6月15日被霍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霍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7日晚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与被害人宋某某发生冲突,二人互相殴打,樊某某持刀将宋某某头部砍伤,经鉴定宋某某之损伤程度为轻伤一级。现被害人宋某某已对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
2020年6月2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到霍州市公安局投案。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且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临汾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霍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霍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20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