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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青黄岛检一部刑不诉〔2020〕42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028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六汪镇六汪村178号,务工。2006年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原胶南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2009年9月24日因犯强奸罪被原胶南法院判刑四年,2012年5月31日经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2019年9月30日因犯聚众斗殴罪被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2019年12月25日刑满释放。2020年3月6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黄岛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于友某某同逄某某(另案处理)多次去烟台栖霞市、威海乳山市等地低价收购野兔,后贩卖赚取差价。
2020年1月12日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带领于某某、逄某某到诸城市**镇**村李某某住处贩卖给李某某80多只野兔,樊某某并从中获利350元。后李某某将这80多只野兔零散售出获利。

本院认为,樊某某的上述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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