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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危险驾驶案)_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襄州检刑不诉〔2020〕76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6211990********,汉族,高中文化,出生地湖北省襄阳市,户籍所在地襄阳市襄州区**镇**路**号,暂住襄阳市襄州区**街道办事处**村**组**号**单元**楼**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襄阳市襄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5日22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车牌号为鄂F****2小型轿车从襄阳市襄州区八一路准备返回家中,行驶至襄州区永安南路时,被执勤民警查获。经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含量为101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遂被带至襄州区人民医院惠民院区抽血备检,经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从送检的樊某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17.55mg/100ml,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户籍证明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襄阳汇驰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意见书;4.现场查获视频资料;5.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行为,情节轻微,且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湖北省襄阳市襄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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