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8月19日00时39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喝酒后驾驶粤BV****号牌小型汽车途径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路路段时,被龙岗交警大队设卡查车时现场查获,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93mg/100ml,经鉴定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108.47mg/100ml。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真实客观,足以认定上述事实,被不起诉人对上述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但被不起诉人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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