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武检一部刑不诉〔2020〕75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30261980********,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衡水市武强县**乡**村**号,现住武强县**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2月16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武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09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驾驶蓝色“五羊”牌电动三轮车沿武强县县城府南街由东向西行驶,行驶至府南街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后对其抽取血样进行检测,经鉴定,其血液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134.45mg/100ml;樊某某所驾驶的“五羊”牌电动三轮车系机动车之范畴。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构成危险驾驶罪。本案中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驾驶车辆为三轮电动车,其血液中乙醇含量少,对于公共安全的危害性较小,主观上对于电动三轮车属于机动车并无明确的认知,其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樊某某认罪认罚、真诚悔罪,且樊某某系初犯、偶犯、无前科,其主观恶性较小、人身危险性不大。其本人所在村委会及村民证明樊某某邻里和睦,热心助人,未参加过邪教组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对樊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武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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