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检一部刑不诉〔2021〕114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1041986********,汉族,大专文化程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市高新技术开发区**大道**号,住南昌市红谷滩区**小区**栋**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28日被江西省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西湖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昌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1年01月12日00时20分许,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酒后驾驶赣******小型汽车途径南昌市叠山路、滕王阁隧道、抚河北路,在抚河北路和孺子路口时被民警查获,经酒精呼气测试,结果为121mg/100ml,民警将樊某某带至南昌大学第四附属医院抽取血样。经鉴定,樊某某血样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05.21mg/100mL,达到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标准,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
2021年1月28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经传唤后到案,如实供述所犯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经过、提取血样登记表、驾驶证和行驶证查询结果单、行政处罚决定、身份信息等书证;
2证人李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乙醇含量检测报告书、毒品含量定性检测报告书;
5视频资料等。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危险驾驶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西省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1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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