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正检刑不诉〔2020〕152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黄平县**镇**村**组,现住贵州省正安县**镇街道**村**组,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经正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日被正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远波,贵州钧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正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8月15日凌晨,樊某某饮酒后驾驶贵H3****号小型轿车从正安县城尹珍南路往楼台坝方向行驶,当日00时50分,行驶至正安县城十字口时,与李某某驾驶的贵A0****号小型汽车发生追尾,樊某某、李某某两人就事故赔偿协商未果,李某某随即报警,民警赶到后当场查获樊某某,经遵义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鉴定,其被查获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11.23mg/100mL。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樊某某系初犯,偶犯,案发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遵义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正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贵州省正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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