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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樊某某伪造公司印章案)_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登检一部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5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4101261955********,汉族,初中毕业,户籍地河南省新密市西大街办事处**村**号。因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登封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登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20年4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5月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5月份,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在任**(登封)煤业有限公司生产矿长兼后勤矿长时,伪造本公司的印章及法人刘某某签名,到登封市白坪乡政府财政所领取本公司煤矿关闭退出奖励资金300万元,后将其中的70万元用于支付本公司债务,剩余的230万元交给本公司股东吴某某。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樊某某认罪、悔罪,犯罪情节轻微,且无造成损失,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樊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登封市人民检察院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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