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琅检一部刑不诉〔2020〕79号
被不起诉人樊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安徽省来安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423221971********,汉族,小学文化,驾驶员,户籍所在地来安县**镇**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樊某某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17日被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滁州市公安局公共交通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樊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8日19时10分,樊某某驾驶皖M*****(皖M****挂)重型半挂牵引车,沿滁州市上海路由北向南行驶至与九江西路T型渠化路口处右转弯时,与沿上海路非机动车道内由北向南直行的何某某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发生碰撞,造成何某某当场死亡、何某某手机损坏及双方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滁州市公安局交通巡逻警察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樊某某负事故全部责任,何济奎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樊某某在现场,立案后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案发后,樊某某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
本院认为,樊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认罪认罚,赔偿被害人近亲属全部损失并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樊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近亲属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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