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刑不诉〔2021〕22号
被不起诉人胡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71990********,侗族,大专文化,四川**公司管理人员,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天柱县**镇**村**组,住贵州省凯里市经济开发区**栋**。因涉嫌盗窃罪,于2017年4月13日被雷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1年1月29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胡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27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6日晚,被不起诉人胡某某伙同樊某某、凡某某将被害人潘某某放在雷山县西江镇雷山县职校工地内的废旧钢材和电机用车辆分两次盗走,后卖到凯里市**市场**附近的废品收购店。经雷山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盗废旧钢材和电机价值1700元。
另被不起诉人胡某某、凡某某、樊某某已赔偿被害人6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胡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刑事和解、初犯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胡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雷山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雷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6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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