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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公开版)_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义乌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义检刑不诉〔2020〕1380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84年义乌市人月义乌市人日出生,浙江省义乌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821984义乌市人义乌市人义乌市人义乌市人,汉族,专科文化,家住义乌市**镇**村**组。因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0月16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0月24日被义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义乌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于2019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13日、2020年2月22日、2020年3月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义乌市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7年6月至2018年11月间,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和王某某(另案处理)等人通过淘宝“义乌市**针织有限公司”注册的店铺“****集团**店”销售标有“**”字样的袜子价值人民币1399725.39元(未去除刷单数量)。期间,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和王某某通过“**针织有限公司”采购正品“**”品牌袜子价值人民币206931元。2019年1月份以来,通过折抵假冒“**”品牌袜子16万元,由“**集团**店”销售额为人民币30万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义乌市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5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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