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诸检刑不诉〔2020〕689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9011197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农民,住诸暨市**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0月1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1日转取保候审。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6月期间,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在其经营的位于本市**镇**号的“**”店内,组织石某某、葛某某、张某某等人以扑克牌发“十三道”的方式赌博15场次,共计抽头获利750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且已退赃80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构成赌博罪;鉴于其系自首,犯罪情节轻微,且自愿认罪认罚,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为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楼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5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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