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嘉兴市公安局南湖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贩卖淫秽物品牟某罪,于2018年12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至案发,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明知网络平台“MAX”内存储可供播放的大量淫秽视频,向上家购买该平台卡密后,通过即时通讯软件加价出售的方法牟某,涉及贩卖卡密3张,获利69元。
经鉴定,涉案网络平台于2018年4月5日至4月15日期间至少存在183部淫秽视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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