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楼某某故意伤害案)_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检一刑不诉〔2020〕23号

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21976********,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永康市,住**街道****室。因本案于2020年1月15日被永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2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在法定期限内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1日上午,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在永康市**街道**号附近因停放货车问题与被害人叶某某发生纠纷,并用拳头殴打叶某某脸部,致叶某某摔倒,上颌骨及鼻部受伤。经鉴定,被害人叶某某所受损伤为轻伤二级。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已对被害人进行赔偿,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李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叶某某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楼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行为,但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民事部分已调解,并取得被害人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对其可以免除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的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永康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2月28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