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乌什检一部刑不诉〔2021〕15号
被不起诉人楼**,曾用名无,绰号无,女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72619********49,汉族,初中,无前科,群众,乌什县******公司董事长,户籍所在地浙江省金华市浦江县,住乌什县****,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经乌什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31日被乌什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乌什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楼**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26日00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楼**酒后驾驶车牌号为浙*****小型轿车由乌什县丝路袜业科技有限公司向乌什县公安局巡控大队方向行驶,行驶至乌什县衢州大道路段路边时被民警查获,后经检验其血液酒精含量95.49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案发时楼**有驾驶证,案发后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楼**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案发后楼**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罪行,认罪认罚,有悔罪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楼**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乌什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2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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