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阳检一部刑不诉〔2021〕Z8号
被不起诉人楚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32526197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阳原县,现住阳原县**镇**村。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经阳原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6日被阳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阳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2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5日20时许,驾驶人楚某某饮酒后持C1驾驶证驾驶冀G1****号小型轿车,行驶至阳原县东城镇卡窑村处被阳原县执勤民警查获,经检测,楚某某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33.68mg/l00ml,属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本院认为,楚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危险驾驶罪,但其具有初犯、坦白、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醉酒后启动机动车行驶距离较短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楚某某犯罪情节轻微,具有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因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阳原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25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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