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兰检一部刑不诉〔2020〕51号
被不起诉人张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2251981********,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住兰考县**乡**村**组,因涉嫌交通肇事罪,经兰考县公安局批准/决定,于2020年5月9日被兰考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开封市兰考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楚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9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9时21分许,张某某驾驶豫A*****小型普通客车沿闫楼乡茨蓬村至陈集村道路由西向东行驶时,将前方由西向东路面行人赵某某撞倒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认定,被不起诉人张某某应负此事故的全部责任。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张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与三名被害人达民事赔偿协议,赔偿赵某某家属43万元,取得被害人谅解。
本院认为,张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案发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张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开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兰考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兰考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