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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植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穗云检刑不诉〔2021〕121号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224197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地为广东省怀集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本案于2020年10月24日经广州市公安局决定被取保候审,2021年2月26日经本院决定再次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植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21年2月26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24日0时许,被不起诉人植某某饮酒后驾驶车号牌为粤H9****的普通二轮摩托车,途经本市白某某尖彭路进彭西新村二街西83米时,被公安人员查获。经检验,植某某血液中检出乙醇(酒精)成分,含量为128.5mg/100mL。

被不起诉人植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植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植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9日

附: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不起诉制度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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