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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甲盗伐林木案)_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汇检刑不诉〔2020〕100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1211969********,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播州区,住播州区**镇**村**组,因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3月18日被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6日由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盗伐林木罪,于2020年7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8月4日至8月19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3日至1月31日(2019年农历腊月19日至2020年正月初七),被不起诉人梅某甲与其子梅某(另处)在播州区**镇**村**组,明知张某某(另处)系盗伐,仍以每颗30元的价格受雇,为其砍伐“矿上”集体林内的马尾松,并进行削树皮、现场制作成檁子木料等工作。2020年2月12日,被村民发现案发。经鉴定,现场被盗伐马尾松林木43棵,遗留66节原木,立木蓄积为6.4059立方米。

2020年3月18日,梅某甲经公安机关电话传讯到案,后承诺自愿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系从犯,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系初犯、偶犯,书面承诺补植复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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