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蔡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新检一部刑不诉〔2020〕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196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04年11月19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于2019年9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梅某乙,男,1964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新蔡县,住河南省新蔡县**乡**村委**庄**组。因涉嫌滥伐林木犯罪,2004年11月19日被新蔡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外逃),于2019年9月27日被新蔡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蔡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梅某乙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0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4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2月20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3日补查重报。
新蔡县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00年1月份,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将属于新蔡县**乡**村委**庄村民组所有的位于该村委**庄生产路两侧的249棵杨树卖给被不起诉人梅某乙并办理了采伐许可证。2000年2月份,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在超过采伐证规定期限的情况下,指使被不起诉人梅某乙将其所卖杨树伐倒。2000年5月19日,驻马店地区林业局组成的调查组调查,被伐树木的立木蓄积量为57.89046立方米。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新蔡县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梅某乙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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