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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东一区检刑不诉〔2021〕46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124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进贤县**乡**村委会**村**组**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8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1年2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于2021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0月底至11月26日期间,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先后约八次在东莞市**镇**街**号附近,将被害人丁某某晾晒在该处的儿童内裤盗走。2020年11月26日9时30分许,公安机关在**镇**工业区**网吧内将梅某某抓获归案,并缴回被盗的儿童内裤七条(价值约35元)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发还清单等书证,监控录像等视听资料,被盗儿童内裤等物证,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危害不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东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10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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