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天检一部刑不诉〔2021〕86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女,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1023199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浙江省温州市龙港市**路**号**室,因本案于2020年11月22日被天台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7日被取保候审。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由天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于2020年08月11日从温州来到天台县**镇**村前**号娘家,发现同母异父妹妹陈某某的黄金饰品放在卧室床头,遂于2020年08月12日中午,将一对金耳钉、两枚金戒指、一个金手镯、一根金项链等黄金饰品盗走,并于当天下午以4.1872万元的价格卖给天台县**镇**金店。经鉴定,上述黄金饰品价值人民币4.77万元。
2020年11月22日,梅某某被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2020年11月29日,梅某某取得被害人陈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鉴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盗窃近亲属财物,并取得谅解,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天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天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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