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潜检刑不诉〔2020〕94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824197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现住安徽省潜山市**镇**村**组**号。因涉嫌犯有滥伐林木罪,2020年7月21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日被潜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潜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滥伐林木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我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2020年10月21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26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梅某某二人以退宅还耕项目为由,在未经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雇请村民万某甲、万某乙(已去世)在梅城镇镇七里村万花屋组“白山嘴”山场无林木采伐许可证采伐林木,并运输至潜山市八一开发区华林公司销售。经聘请林业技术人员鉴定共计在该山场采伐林木蓄积25.745立方米。
2020年7月21日,被不起诉人储某某、梅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后到案。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潜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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