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敲诈勒索案)_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姜检一部刑不诉〔2020〕59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10281957********,汉族,泰州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泰州市姜某区**街道**村**组**号。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1月9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月21日被该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25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该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3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分别于2020年4月26日、9月8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分别于2020年5月9日、7月9日二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并分别于同年6月9日、8月7日重新受案。

泰州市公安局姜某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于2019年4月以来,与林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多次举报位于**村**组的江苏**炉料加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环保问题,并通过钱某某转达“不给钱就继续闹”对**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某进行要挟,后陈某某出于心理恐惧同意给钱。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林某甲等人从**公司合计索得75000元,其中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分得10000元,林某甲从中分得21700元,某乙、林某丙(均另案处理)各分得21650元。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于2020年1月8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全额退赃。

经本院审查并二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认定梅某某非法占有故意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国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泰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泰州市姜某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