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来检一部刑不诉〔2021〕Z3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来安县,身份证号码3411222001********,汉族,初中文化,现住安徽省来安县**镇**园**园**栋**单元**室(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来安县**镇**村**组**号),家庭经营**纺织厂,因涉嫌犯有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3月17日被来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来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2日22时许,张某某、刘某某、冯某某三人来到来安县汊河镇“魅力金座”KTV消费。期间因刘某某不慎将自己手指划破,三人遂一起来到该KTV吧台,刘某某滋扰吧台服务员。章某某(另案处理)前来处理后欲离开,三人遂上前阻拦。此时陈某某(另案处理)来到现场,刘某某拉扯陈某某衣服。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来到现场后见状与张某某一方发生争执,后双方撕扯。期间张某某倒地,章某某、陈某某、梅某某遂对张某某拳打脚踢,致张某某肋骨骨折。经来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某的损伤程度属于轻伤二级。
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案发后,梅某某赔偿了张某某损失,取得了张某某的谅解。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八条、第二百九十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滁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来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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