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5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8月26日11时许,在阜南县**镇**村白某某家门口,梅某某与白某某二人因倾倒垃圾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辱骂、殴打,梅某某拳击白某某左胸部,致其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白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0日,梅某某与白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刑事和解,赔偿白某某全部损失二十一万元,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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