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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故意伤害案)_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一部刑不诉〔2021〕Z2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5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1271957********,汉族,中专文化,退休教师,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阜南县,住阜南县**镇**村**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被阜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阜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12月1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阜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与被害人白某某系同村村民。2019年8月26日11时许,在阜南县**镇**村白某某家门口,梅某某与白某某二人因倾倒垃圾发生争执,后双方互相辱骂、殴打,梅某某拳击白某某左胸部,致其左侧第3、4肋骨骨折。经鉴定:白某某人体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2020年11月10日,梅某某与白某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刑事和解,赔偿白某某全部损失二十一万元,且已履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刑事和解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三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阜南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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