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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后检一部刑不诉〔2020〕5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女,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31995********,蒙古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后旗(以下简称科左后旗)**镇**嘎查**号,现住科左后旗**镇。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3日被科左后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科左后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10日13时许,梅某某醉酒后驾驶其蒙G*****起亚牌小型轿车沿464县道行驶至国道304线,再由国道304线由东向西驶至科左后旗甘旗卡镇新胜屯村水泥路时,被交通民警当场查获。2019年7月11日,经通辽市秉信司法鉴定所鉴定,案发时梅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06.89mg/100ml。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情节,且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左后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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