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通检刑二刑不诉〔2020〕28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2326198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通山县,住通山县**镇**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9日被通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通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3日晚18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在洪港镇杨林村王能龙家中吃饭时饮酒。当晚19时许,梅某某驾驶湘B****0灰色小轿车,由洪港镇杨林村往洪港街方向行驶,途经洪港镇三贤村路口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民警随即将其带至洪港镇卫生院提取血样。经咸宁归真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98.29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系醉酒程度在100mg/100ml以下的初犯,不具有本罪规定增加刑罚量的情形,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认罪认罚、坦白等法定从轻、从宽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通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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