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禹检一部刑不诉〔2020〕35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0811986********,汉族,初中毕业,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许昌市禹州市,住禹州市**乡*村*组,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禹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禹州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4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14日12时40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豫KRR***小型普通客车沿**线由西向东行驶至禹州市*公司门口路段,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鉴定,梅某某血样中乙醇含量90.33mg/100ml。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全部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已构成危险驾驶罪,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禹州市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20年8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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