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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_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机密★1年

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保莲检一部刑不诉〔2020〕307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女,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6021981********,汉族,大学本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现住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10日被保定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定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09月10日21时26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驾驶牌照号为冀******白色宝马小型轿车,沿保定市李庄街由北向南行驶至与复兴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查获。现场经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呼出气体中酒精含量为164毫升/100毫升。后经保定市法医鉴定中心抽血检测,被不起诉人梅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31.8毫克/100毫升,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检查笔录;6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的行为。因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保定市莲池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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