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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梅某某危险驾驶案)(公开版)_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株洲市芦某某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株芦检一部刑不诉〔2021〕16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4211974********,汉族,高中文化,非中共党员,衡阳公路桥梁建设有限公司长沙分公司员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常州市武进区洛阳镇**村委**号。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21年1月14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1年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2月16日21时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饮酒后驾驶牌照为**243*小车行驶至株洲市**区*****路口至**路口路段时被执勤交警查获。经鉴定,梅某某血液样品中乙醇含量为151.93mg/100ml。2021年1月14日,梅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涉嫌犯罪的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破案经过、呼气检测结果单、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行驶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书证;2.证人彭某某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初犯、自首、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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