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珠香检公诉刑不诉〔2019〕400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322198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路**号**单元**房。因危险驾驶嫌疑,于2019年7月19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22日被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珠海市公安局香洲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07月18日23时43分许,被不起诉人梅某某酒后驾驶粤C05****号小型汽车沿本市明珠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驶至明珠轻轨站路段时,被公安机关查获,经对其进行呼气酒精测试,结果为129mg/100mL。随后,公安机关将被不起诉人梅某某带至中山大学附属第五医院抽取血液送检,经检验,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0.2mg/100mL。
本院认为,梅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9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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