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紫检公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男,194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124251942********,汉族,初小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住陕西省安康市紫阳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9年1月15日被紫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月14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紫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梅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审查期间,本院于2020年2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于2020年2月27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3月27日第一次重新报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现已年满77岁的被不起诉人梅某甲,约10年前(大概1990年至1991间,具体时间不详)在拆除其大儿子梅某乙(已于2010年7月18日因泥石流死亡)位于**镇**村**组垮塌的旧房子时,在梅某乙旧房子的床下面发现了一支土火枪,并私自将该火枪存放在其家对门一山洞非法持有长达10余年。2018年10月至11月期间(具体时间不详)梅某甲将该火枪拿到其妻弟杨某某家,与杨某某一起将该火枪存放在杨某某家卧室阁楼上。案发后,梅某甲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供述罪行。2018年12月12日,经陕西省安康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安)公(司法)鉴(痕检)字【2018】59号)鉴定,梅某甲非法持有的土火枪属于以火药为动力发射弹丸的自制火药枪,认定为枪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梅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系初犯、偶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涉嫌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梅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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