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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非法经营案)_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峨山彝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峨检公诉刑不诉〔2019〕13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197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52528197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号,住广西壮族自治区玉林市博白县********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2月21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8日被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辩护人李存艳,云南阳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3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因案件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9年5月14日至6月13日、自2019年7月26日至8月26日);因案件重大、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9年4月30日至5月14日、2019年7月14日至7月26日、2019年9月27日至10月11日)。

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9年1月14日,峨山县公安局在侦办案件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覃某甲、覃某乙、梁某甲、覃某丙、刘某甲(在逃,另案处理)等人在景洪市设有一个非法销售柴油的窝点,2019年1月16日峨山县公安局在云南省景洪市森林公园“小磨公路”旁的半山上将覃某甲、覃某乙、梁某甲、覃某丙、刘某甲非法销售柴油的窝点查获,并于当天在景洪市友庆驾驶员城中亚停车场内将正在对外销售柴油的犯罪嫌疑人覃某丁当场抓获,现场查获涉案送油车辆3辆、油罐4个、加油机3台、尚未销售的柴油4.01吨等一批涉案财物,涉案金额7656756元。经云南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鉴定,现场查获的柴油抽样样品为不合格产品。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云南省峨山县公安局认定梁某甲涉嫌非法经营罪的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证明被不起诉人梁某甲和覃某甲共同在云南省景洪市非法经营柴油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19年10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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