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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梁某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_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诉刑不诉〔2020〕Z6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9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住和平县**镇**,2019年9月11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被东源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0月15日经东源县人民检察院批准被逮捕。

本案东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19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2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东源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被告人梁某乙、李某某(在逃)等人利用记账公司作为掩护并伙同被告人梁某丙一起合伙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负责聘请法人注册公司以及提供银行卡用于空壳的资金流转。经本院审查并2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东源县公安局认定梁某甲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犯罪证据不足,现有证据无法认定梁某甲主观上具有为他人虚开增值税发票偷骗税款的目的和共同故意,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河源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平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平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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