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湛开检公刑不诉〔2020〕Z112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021969********,汉族,高中,养殖生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住广州市白云区***小区*幢****房,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1月2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逮捕。
辩护人李凡律师,广东天地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20年1月20日向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报请湛江市人民检察院指定管辖,湛江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2月27日指定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3月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5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6月3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2020年7月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阳光工程”,又称“****资本工程”、“****资本运作项目”,是无任何商品实物,打着纯“资本运作”的幌子,宣传:“中央操盘,在**湾布局,暗中实施‘国家秘密政策’,目的是利用该项目为**湾吸聚资金,带动**湾的经济发展,实现中国经济增长的第四极”的名义,具有极大的欺骗性。该传销组织规定加入广西**“****资本运作项目”需要的条件:1.年龄在25岁至55岁之间;2.只能是外地人做,还要是“五类人”;3.必须以个人身份在广西的国家四大银行开设账户并交纳69800元入会费。该传销组织分为五级三阶制,按投资份额分别分为初级业务员、组长、主任(业务员)、经理、老总(A级高级经理)五个级别。按照投资的份额和下线的人数、级别,分为三个晋升阶段:晋升主任、晋升经理、晋升老总。符合条件的人经熟人推荐在广西**四大国有银行开卡缴纳69800元费用即可直接取得该组织主任资格。取得主任资格后,发展够2个下家即可成为经理(每位会员最多只能发展3个第一层级的直接下家);达到经理级后,线下3个直接下家都成为经理(满脚),并且自己的总发展下家人数达到28人后(包自己29人)就可以晋升为A1(刚晋升的“老总”称“新A”);直接发展的3个下家都成为A1后,本人就相应晋升为A2;直接发展的的3个下家都达到A2后,本人就晋升为A3;以此类推到A4。如果直接发展的三条线有一条“断脚”了的就不能晋升了。只有达到“老总”级别才可以接触到“****阳光工程”的实体工程,并获得工程分红。
参加该传销组织者须交纳69800元的投资款后成为组织会员,每人只能投资一份。该69800元一月后返还其本人19800元,再按上线、经理、老总的顺序层层分利润,如有余额交给最上层作为管理费。直接发展一个下线返利6000多元,该下线再发展一个下线对于“投资人”来说属于间接发展,只能获得返利1800余元;对于“投资人”来说不管直接发展还是间接发展,只要下线有3人,“投资人”的级别就能升到“经理”,“投资人”就无法再获得下线发展的返利,等“投资人”直接发展的下线升为“经理”了,“投资人”也不能再获得其下线发展的返利了,但是当“投资人”的下线总人数达到28人后,“投资人”的级别就达到“老总”,从那时起“投资人”的下线中只要多发展一个人,就可以获得返利9800元。下线要想获得成本和利润,就只能通过发展下线获取提成,发展人数越多拿的提成越多,层级达到最高的级别(A4),最终折去各项所谓的费用后会得到****万,就是所谓的“****阳光工程”。
该传销组织于2014年6月15日在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湾**酒店*楼***房举行 “****阳光工程”资本运作传销活动,目的是为了“迎新”(业务员发展下线人数达28人后晋升为老总的仪式),参与人员有70余人,其中新“A”22人、余下的是老“A”,大多数为茂名市电白区、湛江市吴川市、廉江市、雷州市等传销人员。活动由宁某甲、宁某乙、黄某甲、陈某甲(均已判刑)等人负责召集,整个活动从2014年6月14日下午开始。2014年6月15日上午,参加活动的传销人员宁某甲、宁某乙、黄某甲、陈某甲等人在**湾**酒店*楼***房举行考试及复制等活动时被侦查机关当场抓获。
2011年10月份左右,犯罪嫌疑人梁某甲在广西**在其亲戚严某某(已判刑)的推荐下加入“****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2012年左右,梁某甲直接发展了宁某甲作为直接下线。宁某甲加入传销组织后直接发展了梁某乙、宁某丙、宁某丁三人作为直接下线。梁某乙又发展了宁某乙、宁某戊等人作为直接下线,其中宁某乙发展了下线凌某甲、宁某己及下下线宁某庚、陈某乙、卢某某等人;宁某戊发展了下线宁某辛,宁某辛又发展了下线梁某乙何下下线梁某丙、欧某某等人,其中欧某某于2014年6月14日晋升为“****资本运作工程”传销组织的A1高级经理。宁某丁发展了黄某乙、黄某丙等人作为直接下线,黄某乙发展了下线宁某壬,宁某壬发展了下线李某某,李某某发展了下线杨某某、林某某。宁某丙直接发展了陈某乙、宁某癸、黎某某作为下线,陈某乙又发展了陈某丙、高某某、韦某某等人,其中陈某乙于2014年9月份晋升为“****资本运作工程”传销组织的A1高级经理。
截至2014年6月份,宁某甲体系下的“****资本运作项目”传销组织的参与人员累计已达600多人。梁某甲作为宁某甲的直接上线,梁某甲在广西**“****资本运作”传销组织中共发展传销下级人员30人以上,层级超过3级。
经本院审查并两次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湛江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湛江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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