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深龙检刑不诉〔2020〕3007号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男性,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6241976********,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市**县**镇**村委会**村**号,因涉嫌盗窃,经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决定,于2019年12月23日被刑事拘留;本院于2020年1月3日决定不批准逮捕,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于同日对其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9月14日决定对其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梁某甲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梁某甲与老乡梁某乙同住在深圳市龙岗区**社区**路**号***房。2019年12月20日凌晨5时许,被不起诉人梁某甲趁梁某乙熟睡之机,通过操作梁某乙的手机将其微信账户里的5000元人民币转入自己的微信账户。12月22日,梁某乙发现少了5000元,遂报警。当晚,梁某甲接到派出所通知后自行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并将5000元归还梁某乙。
被害人梁某乙于2019年12月25日向公安机关提交谅解书,表示已完全谅解梁某甲,希望对梁某甲免除处罚。
本院认为,梁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梁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深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30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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